第2432章 整治行动(上)
第2432章 整治行动(上) (第2/2页)对于主动交代问题的,从宽处理要严格限定在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形之内,比如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悔错态度和整改情况,在法定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但前提是必须如实说明全部问题,彻底纠正错误行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敷衍。
而对于那些虽然填写了“是”,但在整改过程中消极应付、虚假整改,试图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中止从宽考量,从严从重处理,以儆效尤。
他特别提到,在核查整改实效时,省纪委要牵头成立专项验收组,联合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清退违规项目、返还不当得利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核,确保每一笔资金、每一个项目都经得起检验,坚决防止“纸上整改”“数字整改”等形式主义问题。
同时,对于涉及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尤其是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无论当事人态度如何,都必须一查到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允许以“从宽”“关怀”之名行包庇纵容之实。
只有这样,才能让“三看”机制真正成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有力保障,而不是纪律松动的“缓冲带”,才能既彰显组织的政策温度,又维护纪法的绝对权威,最终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
等于说,厉元朗最终决定,采用王善坊的“三看”建议,但是要在细节上做出改动。
凡是主动退赃的人,并情节较轻,会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理,但这种从宽必须严格限定在纪律框架之内,绝不能突破党纪国法的底线。
具体而言,对于主动交代问题、全额退缴违纪所得且情节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组织处理;
对于虽有违纪行为但主动纠正、整改彻底,且符合从轻或减轻处分条件的,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在量纪时予以适当考量。
不过,所有从宽处理的决定都必须经过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并全程记录在案,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历史和纪法的检验,既让主动纠错者感受到组织的政策感召,又坚决维护纪律的刚性与权威。
避免出现“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情况,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总而言之,厉元朗认为,这件事要分成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就是由省纪委发出《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明确自查范围、内容、时限及相关要求,要求全省各级部门迅速组织传达学习,督促所有符合条件的领导干部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主动申报子女及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并对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问题进行深刻自查。
通知中特别强调,自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从严从实的原则,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
同时,为确保自查工作有序推进,省纪委将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和指导,并开通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全方位的监督网络,确保自查阶段能够全面掌握真实情况,为后续处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其实,之所以把这件事扩大到全省干部范围内,也是为老干部们争取颜面。
没有特殊的引指,也好让他们在这一波行动中,不至于变成人人背后议论的焦点。
至于第二和第三阶段,还要看主动退赃的进展情况,再做应有的调整。
就在五人小组会结束的第三天,省纪委印发的通知出笼。
一场涉及南州干部子女及其亲属经商的专项整治行动,正式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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